指派工作之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

  • 說明:

    外籍移工瑪莉是一名行蹤不明外勞,某天張三見到瑪莉在自家工廠外排徊,剛好工廠正缺手,就將她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獲時才恍然大悟。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2.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 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4.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雇主有第57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瑪麗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瑪莉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將外籍移工借給他人使用

  • 說明:

    雇主張三想僱用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李四,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移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看護工帶至張三家中,幫張三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 服及照顧小孩。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2.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移工的工作地點

  • 說明:

    僱主張三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張三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就業服務法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移工

  • 說明:

    雇主張三是一位營造工程的承包商,前些日子承包到一件建築標案,在急需外籍移工情形下,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經張三檢視其所提之居留證影本,未作進一步查其身份之真偽後即行僱用,直到警方查獲,張三才知道是僱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2.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