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顧合約


華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91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3)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動部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3. 終止聘僱契約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5. 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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