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規定
華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103
一般規定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外傭入境後,休假請假之事宜,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為主,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
外傭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外傭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外傭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外傭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僱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傭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外傭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外傭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若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特別休假期間僱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僱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外傭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外傭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外傭入境後,休假請假之事宜,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為主,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
外傭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傭工作期滿返鄉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傭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傭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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